交通安全教育案例三

交通安全教育案例


学生乘学校租赁客车不幸翻车身亡

————反思学生乘坐学校租赁车辆安全

滁州市第二中学 藏莉莉

案例:

2015616日上午1130左右,一辆接送凤阳县大溪河中学中考师生大客车在从凤阳二中考点返回大溪河镇的途中发生侧翻,事故具体地点发生在101省道合蚌路与凤阳县东南外环路交叉路口,大客车内共63人,其中学生58人、教师3人、驾驶员2人,侧翻事故最终导致多名师生受伤、5名学生重伤1名学生身亡。

凤阳县交警大队吴宗甫大队长指出事故原因主要三个方面:一是该客车司机郑某郑某于63日才考完C1驾照科目一考试并没有取得大客车A1驾照,属于无证驾驶。二是存在超载现象。发生车祸的大客车核载47人,超员16,且该大客车挂靠在滁州一家旅游客运公司名下,不属于校车,为大溪河中学临时租用。三是驾驶人员郑某超速行驶操作不当

案例分析:

多名师生受伤再加上一个鲜活的生命就这样离去,这个惨重的教训不得不给我们敲响了安全的警钟,也不得不让我们深刻的反思这一问题——“学生乘坐学校租赁车辆安全”。

根据网站中关于本次事故的讨论及相关法律知识,观点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

司机角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案司机郑某属于无证驾驶导致他人死亡,因此郑某承担主要责任,并承担刑事责任。

旅游客运公司角度考虑,旅游客运公司应承担连带责任。因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三十五条: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第九条: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该旅游客运公司没有履行自己的义务且管理制度和体系存在重大漏洞,旅游客运公司也应承担主要责任。

从学校角度,学校与旅游客运公司属于劳务关系,学校在管理过程中存在重大疏忽,也应当承担连带责任,后根据网上报道大溪河中学校长被免职,也充分证明了本案中学校也承担相应责任。

关于本案例,一个即将毕业的初中生就这样离去了,众多的师生心理和身体上留下了深深的伤痕,至于最终责任的具体划分我们不去追究,我们应该更深刻的反思一下,用什么措施可以避免学生乘坐学校租赁车辆交通事故的发生,避免更多的青春流失,让学生乘车更加安全呢。

一.从家长角度

1.认真履行自己的监护职责,不断的学习相关交通法律法规。

2.教育子女严禁乘坐三无车辆、“三小车”

二.从客运公司角度

1.加强员工交通法规学习,严禁超载、超速等违规现象

2.构建完善的客运车辆司机管理体系,建立完善的管理制度

三.从学校角度

1.加强师生的交通安全教育

2.与外单位存在劳务关系时,做好监督管理工作,遇到违规现象的要及时与劳务关系伙伴进行反馈,确保学生的人身安全。

四.从社会各部门联动角度

学校遇到租赁客运车辆时,先向上级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后,再与合法合规的客运公司进行联系,确定车辆及驾驶员信息,并将车辆及驾驶员信息及时上报交警部门备案,由交警部门核查。

通过本案例,作为学校更应该深刻发掘本次事故背后的启示价值。

启示价值一:提高学校领导的法律法规安全教育

学校要主动与相关单位联系,开展法律法规讲座活动,积极向学校领导及教师宣传法律法规安全教育,让领导和教师从思想上认识到遵守法律法规的重要性

启示价值:增加财力投入,健全安全管理

为了全面保障学生乘车安全需要学校大量的财力支持,学校可以向上级主管部门申请专项经费,学校也要积极加大财力投入,有购买校车能力的学校购买校车,没有购买校车能力的学校在租赁车辆时,要建立严格的租赁车辆管理制度,并积极租赁证照齐全的具有较高资质的客运公司进行租赁,并签订相应的劳务关系合同,并在过程中实施严格的管理措施。此外,对于学校租赁客运汽车行为要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和交警部门汇报。

一个即将毕业的初中生就这样离去了,众多的师生心理和身体上留下了深深的伤痕,本着教育警示的作用,希望通过本案例和启示,我们能将“学生乘坐学校租赁车辆安全做到管理健全,避免再次的事故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