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逐步解决教育系统教师夫妻两地分居问题实施办法

滁州市教育体育局

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滁教〔2016〕号

关于印发逐步解决教育系统教师夫妻

两地分居问题实施办法的通知


琅琊、南谯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学校:

   为贯彻落实滁州市教育体育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联合印发的《关于逐步解决教育系统教师夫妻两地分居问题的意见》(滁教[2014]1)文件,根据2015年11月15日市常委会议纪要(29)“会议原则同意市委教育体育工委提出需要解决的10个方面问题地建议意见”,制定了《关于逐步解决教育系统教师夫妻两地分居问题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地贯彻执行。


滁州市教育体育局  滁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州市财政局            滁州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2015年12月30日



关于逐步解决教育系统教师夫妻

两地分居问题实施办法


为贯彻落实滁州市教育体育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联合印发的《关于逐步解决教育系统教师夫妻两地分居问题的意见》(滁教[2014]1)文件,以及2015年11月15日市常委会议纪要(29)“会议原则同意市委教育体育工委提出需要解决的10个方面问题地建议意见”(教育部门的意见是按照市直和琅琊、南谯两区学校每年招考教师总数的20%或30%的比例确定年度调动名额,按文件规定办法实施),结合市直和两区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适用对象

调入方为滁州市区以外教育系统所属学校在编在岗教师,其配偶方为滁州市区以内的工作人员,或在滁州市区内有固定住所(提供本人房产证)的居民。滁州市区范围为琅琊区、南谯区(含滁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苏滁现代产业园、滁州皖江城市带承接产业转移示范区)。

二、接受单位

市直和琅琊、南谯两区所属学校。

三、岗位安排

根据辖区内学校当年教职工编制缺额情况,由教育主管部门会同编制、人社部门按照年度招考计划中的20%或30%的比例确定年度调动名额,分解到相应学校和学科。(每年12月底前)

四、选调条件

(一)基本条件

1.热爱教育事业,恪守职业道德,爱岗敬业,为人师表;

2.具备相应的教师资格和国家规定的合格学历;

3.在教育教学岗位工作满5年及其以上。

(二)申报岗位所需其他条件

因各类学校性质和要求不同,有接受任务的学校,由接受单位制定并在公告中列出。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调动:

1.正在接受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纪检监察机关立案审查的;

2.受到组织处理影响期未满或受到纪律处分尚未解除的;

3.提出申请前五年年度考核中有基本合格或不合格等次的。

四、选调程序

1.发布公告。每年12月底前,由教育、编制、人社部门根据当年招考教师总计划按照比例确定选调指标和接受学校,再由接受学校拿出岗位并提出岗位条件要求,报教育主管部门统一制定公告,经三部门审核批准后在市区两级教育主管部门网站、市区两级人社部门网站和接受学校网站同步向社会发布。(每年元月底前)

2.接受申请。两地分居夫妻根据公告中所列接受学校类别、学段、岗位及资格要求,符合选调条件的需联名向接受学校教育主管部门提出选调申请,每位申请者限报一所学校,并将相关资料报教体局人事部门。(每年二月底前)

3.资格审查。由教育部门牵头,人社、编制、财政、监察和接受学校共同组成申报教师资格审查小组,依据接受学校发布的条件标准,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确定入围人员名单,并在相应网站进行公示。(每年三月中旬前)

4.拟定对象。资格审查合格的人员,依据《滁州市教育系统教师夫妻两地分居选调积分量化表》分学校分学科进行积分,依据分数高低按照3:1拟定选调对象并在相关网站进行公示。(每年三月底前)

5. 体检和考察。拟定对象公示结束后,按照积分高低等额确定体检和考察对象,体检和考察后缺额的,按积分依次等额递补,递补仅限一次。(每年四月中旬)

6.审批调动。体检和考察合格的人员,由选调单位向同级编制和人社部门通报,共同研究同意后进行公示,公示无问题或有反映不影响选用的,按相关程序办理调动聘用手续,职称岗位实行有岗参与竞聘,无岗高职低聘。对反映有严重问题并查有实据的,取消选调资格。(每年四月底前)

五、组织领导

切实加强对解决教育系统教师夫妻两地分居工作的领导,市、区两级教育、编制、人社部门应联合成立解决教育系统教师夫妻两地分居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教体局,具体负责工作方案制定、相关部门协调、发布公告、接受申请报名、资格审查、量化打分,体检考察和申报录用等工作的组织及日常工作。

六、工作纪律

1. 解决教育系统教师夫妻两地分居工作体现了市委市政府对教师的关心和爱护,是一项严肃认真的工作,申请人应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凡弄虚作假、仿造、涂改证件、档案等资料者,一经查实,给予通报批评,取消其选调资格,且在5年内不得申请选调。情节严重者,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2.严肃人事组织纪律,严格选调程序,确保选调过程和结果的公平、公正。对在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对选调工作造成损失者,由有关部门按规定给予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