滁州市第二中学学生处罚管理规定(修订)

为了保持良好的校风、教风、学风,维护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促使学生在德、智、体、美、劳等方面的全面发展,根据教育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中学生守则》、《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学生违纪处理办法

第一条  学生违反校纪,视情节轻重,给予下列有关处分:警告、严重警告、记大过、留校察看、取消学籍和开除学籍。同时有两种以上违纪情况或两次以上违纪者加重处分,直至开除学籍。

第二条  处分学生本着“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

第三条  学生在校期间犯错误,学校首先给予批评教育。有下列不良行为之一的,可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一)平时表现一贯散漫,不遵守校规校纪,不参加集体活动,严重干扰班级正常教学秩序,虽经教师多次耐心教育帮助仍无悔改表现者;

(二)平时学习不努力,长期抄袭作业,考试作弊经批评警告仍不改正者;

(三)不服从老师管理,态度恶劣者;

(四)公然辱骂诽谤、造谣中伤他人者;

(五)着奇装异服、浓妆艳抹、染发烫发、佩戴首饰,言行举止严重不符合中学生形象身份者;

(六)恶意破坏公物者;

(七)携带手机等电子产品进入校园经教育不知悔改者。

第四条  有下列不良行为之一的学生,可给予记大过处分:

(一)校内外吸烟、酗酒,经批评教育无悔改表现者;

(二)寻衅滋事、打架斗殴、参与打群架者;

(三)携带、私藏管制刀具等违禁物品者;

(四)男女生之间行为举止不当在同学当中造成不良影响,经教育不知悔改者;

(五)观看、传播不健康书籍和影像等;

(六)攀爬围墙栅栏,触犯学校安全管理制度者。

第五条  有下列不良行为之一的学生,可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一)有流氓行为,在校内外影响恶劣者;

(二)打架斗殴造成一定后果,情节较为严重者;

(三)勾结校外人员对本校学生进行钱物敲诈、殴打本校学生者;

(四)有偷窃行为者等。

第六条  有下列严重不良行为之一的高中学生,可给予取消学籍处分:

(一)在校学生开学后一月内不向班主任老师及学校领导说明情况又不交纳正常费用者;

(二)开学后两周仍无故不到校报名注册者;

(三)一学期内累计无故旷课超过规定期限者。

第七条  有下列违纪行为者可给予开除学籍或劝退处分(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可给予留校察看处分并由家长领回进行教育,在家反省一段时间):

(一)品质恶劣,受过学校纪律处分仍无悔改继续作恶影响极坏者;

(二)有欺凌、霸凌行为情节严重者;

(三)打架斗殴造成严重后果者;

(四)勾结校外人员对本校学生进行钱物敲诈、殴打本校学生情节严重者;

(五)有流氓行为,造成严重后果者;

(六)重大考试,组织团伙作弊者;

(七)违法乱纪受到司法部门法律追究者。

凡记过以上(含记过)处分,一般要记入学籍卡和学生档案。

第八条  凡本办法没有列举的违纪行为,视其情节的轻重参照本办法相近条款给予适当的处分。凡触犯国家法律的,送交公安或司法机关处理。

二、学生违纪处理程序

第九条  处分的报批程序:

(一)对学生违纪处分,先由年级或保卫科进行调查,弄清事实,在2—3天内将违纪学生的检查、旁证材料、调查报告递交政教处;    

(二)政教处接到上述材料后,进一步调查核实并根据本办法的条款提出处理意见,报分管领导同意后,通知家长到校签字确认,上报学校经校办会审批后,发布处分公告;

(三)受处分时限: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时限为一学期,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时限为一学年,至期满若仍有重犯或表现不好,可延长处分时间。如果延长处分时间到期,仍不能撤消处分,则加重处罚。

第十条  撤销处分的程序:

(一)先由本人写出思想表现总结,提出撤销处分申请;

(二)全班同学讨论通过,班委会、班主任研究同意,写出鉴定,由班主任签名,连同本人的思想表现总结一起递交年级;

(三)年级进行核查,报政教处审核,经分管领导同意后,上报校办会审议。